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湖北医药学院章程》、《湖北医药学院“三重一大”会议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湖北医药学院“三重一大”会议议事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上述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决策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或评估,将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专家咨询、论证、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是指学校在作出涉及学校发展全局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前,组织有关专家就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负面影响、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评估的活动。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咨询、论证、评估组织
第四条 学校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需要,成立咨询、论证、评估专家组。围绕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研究,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评估意见,供学校决策参考。
第五条 咨询论证评估的内容:重大决策的现状分析;重大决策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研究;重大决策的合法性研究;重大决策的效益或利弊研究;重大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六条 咨询论证评估的程序:
1、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需要,成立咨询论证评估专家组。
2、由重大事项工作对应的分管校领导负责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咨询论证评估专家,进行咨询论证评估。
3、咨询论证评估工作由分管领导或指定的咨询论证评估专家主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评估形式。
4、相关部门、学院负责记录咨询论证评估专家的咨询论证评估意见,汇总后的咨询论证评估意见交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提交校党委会,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
5、咨询论证评估意见涉及法律法规内容,先由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 重大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咨询论证评估组集体咨询论证评估;
2、通过函件、互联网、调查问卷或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评估;
3、专家个人咨询论证评估。
4、必要时,学校可以确定面向社会招标,由中标的咨询机构或者咨询专家对重大决策事项开展咨询论证评估。
第八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学校予以保障。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医药学院
2016年6月16日